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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9号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 9 号 《关于修订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的决定》业经 2007 年 12 月 6 日农业部第 1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孙政才 二○○七年十二月八日 ◎ 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农业部决定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中的“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4年 ”修改为:“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农药名称是指农药的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 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农药名称登记核准和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另 行制定。 农药的通用名称和简化通用名称不得申请作为注册商标。”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农药临时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1 个月前提 出续展登记申请;农药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3 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 请。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对所受理的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续展申请 农业部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续展,但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本决定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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