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 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国发 [2007] 3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环保总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单位 GDP 能 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 GDP 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单位 GDP 能耗考 核体系实施方案》 ( 以下称“三个方案”) 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主 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以下称“三个办法” ),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到 2010 年, 单位 GDP 能耗降低 20% 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 10%,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纲 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 ( 以下称 “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 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 问责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 障。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 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三个方案” 和“三个办法”的要求,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二、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节能减排 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要对节能减排 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严肃查 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 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 节能减排指标,未经统计局和环保总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 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 三、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的工作合力。各地区、各有 关部门要把“三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科学 组织,尽快建立并发挥“三个体系”的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三个体系” 建设负总责,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本地区节能 减排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 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环保总局要加强指导和 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充分调动有关协会和企业的积极性 明确责任义务,加强监督检查。要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 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 二○○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环 保 总 局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及其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印发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 [2007] 15 号 )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 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 国发 [2005] 39 号 )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等, 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 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 (COD) 和二氧化硫 (SO_2 ) 。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 和 SO_2 排放量的考 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 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 1-12 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 为总量 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 1 个季度, 每个季度结 束后 15 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省级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次年 1 月 31 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省 市 ( 地 ) 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 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 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 ( 或非农业人口数,以 2005 年口径为准 ) 、燃料煤消耗量 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上级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并逐级审核、上报至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 ( 以县 级为基本单位 ) 排污总量 ( 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 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 ) 85% 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 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 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 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 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制度中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 调整。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 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 (“十五”期间约 8 万家 ) 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 计算排污量。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纳入新增企业 ( 不论试生产还 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 1 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 ) 。对当年关 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 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 = 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 × 2 × (1 - 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 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 (或监测频次不足) ,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 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 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 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 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 ( 指与上年 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 ),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 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 生活源 COD 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 COD 排放量 = 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 COD 产生系数× 365 - 城镇污水 处理厂去除的生活 COD 其中,城镇生活 COD 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的 COD 产生系数或实测数据并予以说 明;没有符合本地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则统一采用国家推荐的 COD 产生系数, 全国平 均取值为 75 克 / 人·日,北方城市平均值为 65 克 / 人·日,北方特大城市为 70 克 / 人·日,北方其他城市为 60 克 / 人叫日,南方城市平均值为 90 克 / 人·日。 生活源 SO_2 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 SO_2 排放量 = 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九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环境统计技术规 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各地在数据上报前, 由当地环境 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联 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 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 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 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 ( 详见附件 ) 。 第十一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 GDP 核算各地 COD 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 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 各地 SO_2 排放量时, 用监察系数 对 SO_2 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 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另行确定 ( 详见附件 )。 第十二条 各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 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进行初步复核后,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地。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一、 COD 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工业 COD 排放量 = 上年工业 COD 排放量 + 新增工业 COD 排放量 - 新增工业 COD 削减量 其中: 新增工业 COD 排放量 = 2005 年排放强度×上年 GDP ×扣除低 COD 排放行业贡献 率后的 GDP 增长率 2005 年排放强度 =2005 年工业 COD 排放量 /2005 年 GDP 扣除低 COD 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 GDP 增长率 = [1 - ( 低 COD 排放行业工业增加 值的增量 /GDP 的增量 )]× GDP 增长率 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指当年与上年相比。 低 COD 排放行业包括电力业 ( 火力发电 ) 、黑色金属冶炼业 ( 钢铁 ) 、 非金属 矿物制品业 ( 建材 ) 、有色金属冶炼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 用品机械制造业和通讯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七个行业。情况特殊的个别省份可以 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生活 COD 排放量 = 上年生活 COD 排放量 + 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 COD 排放量 - 当 年新增生活 COD 削减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 GDP 核算各地 COD 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 行校正: 计算用 GDP 增长率 = 当年 GDP 增长率 - 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 = 监测达标企业数 / 监测企业数× 0.5 + 监察达标企业数 / 监 察企业数× 0.5 其中,监测与监察达标率为 100% 的,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为 2%,90% 及以上的取 1.8%,80% 及以上的取 1.6%,70% 及以上的取 1.4%,60% 及以上的取 1.2%,50% 及以 上的取 1.0%,低于 50% 的为 0。 二、 SO_2 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SO_2 排放量 = 火电 SO_2 排放量 + 非电 SO_2 排放量 其中: 非电 SO_2 排放量 =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 ( 当年全社会耗煤量 - 当年电力煤耗量) - 当年新增非电工业 SO_2 削减量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 = 上年非电 SO_2 排放量 / ( 上年全社会耗煤量 -上年电力煤耗 量 ) 当年非电 SO_2 排放量须用主要耗能产品 ( 粗钢、有色、水泥、焦炭等 ) 的排放系 数校核,按排放强度和排放系数法估算数据,取大数原则确定非电 SO_2 排放量。 火电 SO_2 排放量 = 上年火电 SO_2 排放量 + 当年新增火电 SO_2 排放量 - 当年 新增火电 SO_2 削减量 当年新增火电 SO_2 排放量:按统计部门快报确定的辖区火力发电量按 320 克标准 煤 / 千瓦时 ( 或当年火力发电标准煤耗水平 ) 计算发电耗煤量 ( 热电联产供热耗煤量 按火电发电量同比增长,没有热电的不考虑 ),按辖区平均煤炭硫份确定新增电量导致的 SO_2 产生量,扣去当年新建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同时运行 ( 要考虑脱硫设施滞后时 间 ) 、上年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滞后于当年运行 ( 上年接转到今年的脱硫设施 ) 形 成的 SO_2 削减量。 有条件的地区, 特别是开展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的地区, 可以用辖区内分机组火力 SO_2 排放数据库作为审核依据,数据库要有分机组装机容量、发电量和耗煤量和 SO_2 排放量,火力装机容量、发电量和增长速度可利用电力管理部门的火力装机容量指标。 对于燃料油使用量较大的地区,还应核算燃油 SO_2 排放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 SO_2 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 SO_2 排放量计 算结果进行校正: 地区 SO_2 排放量 = 当年核算 SO_2 排放量 + ∑企业非正常排放量 企业非正常排放量 = 企业 SO_2 产生量×脱硫效率× (1- 监察系数 ) 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 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 数取 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定义为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没有向当地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的、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 他违法行为。 数据来源:环境监察系统、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 环境监测总站。 三、有关核算的说明 核算资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数据依据上年环境统计资料。 GDP 、 有 关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增长率使用国务院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没有公布数据的 以各省级统计部门初步数为准。以上初步数应与统计部门协商一致后再使用。 削减量核算原则。当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以各省 ( 区、市 ) 污染治理设施实 际削减量为依据测算。 关停企业减少的 COD 排放量以上年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的企业的排放量减去其当年 实际排污量所得。关闭小火电计算 SO_2 减排量,减排量 = 上年关闭机组 SO_2 排放量 × (1- 当年发电量 / 上年发电量 );淘汰有烧结机的小钢铁,计算 SO_2 减排量。其他 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在环境统计中有名单的计算减排量,没有名单的不计算。 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上年度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新建污染治理设施通过 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其去除量从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算起,计算本年实际运行 时间 ( 停运和非正常运行时间扣除 ) 及污染物削减量。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新建成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与企业污 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核算方法相同。对于现有污水处理厂增加污水处理量的,必须说 明情况。增加量以新建管网的验收报告为依据 ( 或以新建管网相关佐证材料为依据 ) , 核算时间以通过验收的第二个月算起。 当年新增火电 SO_2 削减量:包括当年新投运的老机组脱硫设施削减和上年投产老机 组脱硫以及隔年投产脱硫机组当年多削减的量。当年新增非火电 SO_2 削减量:指连续稳 定减排 SO_2 的工程措施,包括 2005 年企业的烧结机和冶炼等烟气脱硫工程脱硫、炼焦 脱硫工程、煤改气工程、与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循环流化床、集中供热等脱硫 措施形成的 SO_2 削减量。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搬迁或拆除锅炉等措施减少的 SO_2 排放 量要有详细的技术资料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