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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9号国家技术监督局物资管理办法 |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 第9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物资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年七月七日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局务 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国家技术监督局物资管理办法。 局长 徐志坚 ◎ 国家技术监督局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使物资管理工作适应技术监督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物资工作的 方针政策,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直属、直供单位及计量仪器生产归口厂。 第三条 物资管理工作要为基建、科研、技改、生产、维修服务,要励行节约,反对 浪费,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做好物资计划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综合计划司是国家技术监督局物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物资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 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编制直属、直供单位和计量仪器归口厂的统配物资计划,划转指标组织订货。 (三)检查物资分配使用情况。 第五条 统配物资计划的编制原则是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综合平衡、全面安排。 第六条 统配物资计划包括: 钢材、水泥、木材、有色金属、生铁、焦炭、 统配汽 车、检测专用等计划及进口机电仪外汇计划。 第七条 统配物资的分配范围: (一)重点保证直属、直供单位国家投资的基建、科研、技改及直属单位维修项目所 需材料。 (二)列入我局计量仪器生产归口厂指导性计划的机械制造材料。 第八条 统配物资计划的编报程序和要求: (一)各直属、直供单位、计量仪器生产归口厂每年八月十五日以前编报下一年度的 统配物资计划。 (二)○一七单位所属各部要根据物资部《关于国防军工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管理暂 行办法》的要求编制计划。 (三)各单位编制统配物资计划时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利库因素,严格按要求认真 地逐项填写。按基建、科研、技改、生产、维修等项目,分别进行核算编报。 编报钢材计划时要附上有品种、型号、规格、数量的明细表。 (四)直属、直供单位基建用材计划要依据已批准的工程材料概算编制。直属单位的 维修和抗震加固用材料计划要注明工程内容和报资额。 第九条 统配物资的分配,按照物资部下达的予拨指标和全年指标每年两次,其中统 配汽车和检测专用车指标以及机械制造钢材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第十条 物资分配计划采取划转指标和直接订货两种方式, 民口的钢材、水泥、 木 材、有色金属、军工口的木材和有色金属采取划转指标的作法。军工口汽车、钢材、水泥 和民口部分钢材指标采取直接订货的作法。 第十一条 各单位接到计划指标后,要积极疏通渠道落实货源,确保国家统配物资分 配计划的落实和订货合同的兑现。对于造成浪费又不及时反映问题的单位视其情况停止供 应物资。 第十二条 对品种、规格不适用的可以通过互相调剂串换解决,不准将计划内物资转 为计划外销售盈利。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此办法制定本单位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计划内材料的管理,注意节约、回收和综合利用。 第十五条 基建材料只能用于已批准的计划的内建设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做到工完料尽,结余的材料要及时上报,并 提出处理意见,未经审批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每年终要对物资的管理使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十八条 对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者,视其情况责成单位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综合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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