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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发布 |
◎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发布 一九五九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米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 度以来,全国推广米制、改革市制、限制英制和废除旧杂制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 贯彻对外实行开放政策,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 适应我国国民经济、 文化教育事业的发 展,以及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扩大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在采用先进的 国际单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我国的计量单位。经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日国务院第二 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 通过了国家计量局《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请示报 告》《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现发布 命令如下: 一、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附后)。 二、我国目前在人民生活中采用的市制计量单位,可以延续使用到一九九0年, 一九 九0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农田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改革, 要在调 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改革方案,另行公布。 三、计量单位的改革是一项涉及到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事,各地区、各部门务 必充分重视,制定积极稳妥的实施计划,保证须利完成。 四、本命令责成国家计量局负责贯彻执行。 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命令有抵触的, 以本命令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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